昨日,在昆明是中級人民法院上,歐普照明將萬民歐普高尚了法庭,起因竟是嘉興萬名歐普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帶有“歐普”字樣,歐普照明向萬名索賠250萬元。其實現(xiàn)在盜用被別人商標的事屢見不鮮,無論是日常用品還是電子設備,“山寨”版滿目玲瑯,隨處可見,更別提入行門檻低,技術良莠不齊、魚龍混雜的LED照明行業(yè)了。接下來讓我們看看究竟歐普照明和萬名歐普發(fā)生了什么吧。
案情共用“歐普”引糾紛
1999年,歐普公司確定“歐普”作為公司名稱及產品品牌,經過近20年的發(fā)展,歐普公司擁有了“歐普”“opple”“歐普opple及圖”等80余件商標,其中“歐普opple及圖”商標于2007年9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知名商標,產品和服務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和喜愛。
“2012年3月1日,嘉興萬名歐普電器有限公司利用‘歐普’字號注冊成立,并開始和我們生產同類的產品,其產品使用‘萬名歐普’字樣進行銷售。”原告歐普照明說,萬名歐普的行為讓公眾產生混淆,淡化和削弱了“歐普”商標的馳名度,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,而官渡區(qū)亮德燈飾經營部明知“歐普”作為中國馳名商標仍進行銷售,亦構成侵權。
庭審原被告方各執(zhí)一詞
針對歐普照明訴求,萬名歐普和亮德燈飾的代理律師答辯稱:亮德燈飾雖然只是個體工商戶,但手續(xù)齊全,該交的稅費不少一分錢,且所進購的產品無論“歐普”還是“萬名歐普”都是有獲得商標權的正規(guī)、合法產品。萬名歐普是擁有合法注冊商標的產品,且商標和原告的爭議商標有明顯區(qū)別,并不存在容易混淆和不易區(qū)分的情形,也就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標名義非法銷售和獲利的情形,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也不應該更改企業(yè)字號。
對此,歐普照明律師表示,今年1月,北京高院曾終審判決萬名歐普撤銷該“萬名歐普”商標,因此法院判決書已經認定了被告的侵權行為,雖然商標注冊合法,但侵權已成為事實。
萬名歐普律師認為,該案不該屬于商標侵權,而是利益沖突,原被告雙方各自商標均獲得國家商標注冊許可,不存在誰侵犯誰的問題,因此原告歐普公司的訴求是不合理的。北京高院判決該商標撤銷后,萬名歐普也需要時間進行整改緩沖,否則會給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,據此,請求法院予以駁回。
“商標是區(qū)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,企業(yè)名稱是區(qū)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,而字號是企業(yè)名稱的核心組成部分。”主審法官介紹,字號與商標均屬于識別性標記,經過合法注冊產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經依法核準登記產生的企業(yè)名稱(字號)權均有合法性。而正因為對知識產權審查授權的部門不同,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無形性、可重復性、非損害性的特性,從而導致商標權人與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發(fā)生沖突。當此二者發(fā)生權利沖突時,一般應以尊重在先權利和維護公平競爭為處理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