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貨商:數十供貨商被拖欠上千萬貨款
作為鑫佑的采購部員工,易女士對公司的供貨商供貨情況一清二楚。據她透露,該公司拖欠來自東莞、深圳、珠海、昆山、蘇州等地數十個供貨商至少1000多萬元貨款。記者了解到這一情況后,隨機聯系了幾位供貨商。位于東莞市謝崗鎮(zhèn)窯山村的邁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任先生表示,自己公司2012年開始供貨給鑫佑公司,結果鑫佑公司從今年5月25日開始拖欠貨款,現在欠了自己90萬元的貨款,他表示會走法律程序要回自己的錢。
珠海市斗門三元泰電子有限公司的黃經理則告訴記者,其公司給鑫佑供貨超過兩年,鑫佑公司從去年年底開始拖欠貨款,累計拖欠貨款達106萬元。黃經理說,像他們這樣大一些的公司,如果能通過法律程序要回一些錢,就還能挺過去,但像東莞市其它一些供貨幾萬到十幾萬元的小供貨商,如果要不到錢就有可能面臨倒閉。黃經理還擔心,鑫佑公司可能會把資產轉移至新廠,最后要不回欠款。
東莞中邦吸塑的負責人冉先生也表示,鑫佑公司欠了自己公司近7萬元貨款,也不知該如何討回。
執(zhí)法部門:正在公示調查 將依法進行裁決
日前,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石排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,就鑫佑光電科技公司的欠薪行為,收到相關投訴后,相關部門多方聯系經營者,但經營者稱資金周轉困難,返臺灣籌集資金發(fā)放員工工資,承諾5月29日正常發(fā)放工資。但該公司未能在承諾期內支付員工工資,因而引發(fā)員工到鎮(zhèn)信訪辦信訪。
上述負責人介紹,6月10日,鑫佑公司委托律師和第三方到公司向員工宣布公司結業(yè)重組,與員工商討工資發(fā)放事宜。提出3~4月工資按工資表發(fā)放,由于5月公司沒有實際生產,因此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80%發(fā)放。有5名員工不同意,沒有領取工資。鑫佑公司員工李女士、周女士等5人向石排人力資源分局仲裁庭提交申請勞動仲裁資料。仲裁庭工作人員經審理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后,予以受理。該5名員工提出的訴求包括支付工資及額外經濟補償金;支付代扣的社保費;支付待通知金;支付經濟補償金;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6月10日解除,總金額約共31萬元。
但由于該公司處于停產期間,沒有人員直接簽收應訴及開庭通知書。仲裁庭工作人員依據法律的規(guī)定,采用張貼告知的形式,告知該公司。目前,該宗案件正在公示調查階段,仲裁庭將依法進行裁決。對此,周女士表示,雖然當地相關部門已經介入,但通過法律途徑可能一拖就是半年,甚至更長時間,但他們都是有一家老少等著他們養(yǎng)活,感覺工人的合法權益沒得到保障。
此外,關于周女士懷孕期間被失業(yè),上述負責人回應說,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,建議該員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律師:破產后應優(yōu)先支付員工工資
對于欠薪逃匿問題,廣東林德律師事務所的喻秋律師表示,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,員工的勞動報酬應該優(yōu)先支付。據喻秋介紹,欠薪行為可分成兩種情況,一種是負刑事責任,一種則是負民事責任。“公司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并逃匿的,相關法律規(guī)定是犯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。”喻秋表示,這種行為屬于刑事行為。
另外,民事責任則是公司欠薪但不逃匿,員工可和企業(yè)協(xié)商解決問題。對于公司的協(xié)商方案,員工可以同意公司也可以不同意。不同意,則可走法律途徑解決,但訴訟時間往往比較漫長。“即使最后贏了官司,也不一定能獲得相應的賠償。要是該企業(yè)有固定的資產,贏了官司才有較大的機會獲得賠償。”此外,對于供貨商上千萬元的貨款問題,喻秋也建議供貨商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。